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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普通柴油还在运输途中,市场监管局用《产品质量法》查了
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车0#普通柴油还在运输途中,尚未开始进行销售,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广东鸿程油库有限公司购买的0#普通柴油是直接由承运人运送至文山工地销售,上诉人与收货方之间属供需关系并签订有相关协议,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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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理解有误,本案现场检查的当事人系衡山县供电公司,并非高盛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理解为与相关行政程序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以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立案,高盛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当被通知到场。
富阳市监局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生效,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一审法院援引两项规定审查《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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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在现场调查时,原告方工作人员亦参与调查处理,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在后续行政行为中明确告知检测结果、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结果。
本案被告未积极告知,虽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角度而言,应完善执法流程,给予原告方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和明确的预期,保障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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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申请人销售的安全帽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出不符合GB2811-2007标准,但被申请人购买涉案安全帽前已经查验供货方的资质,履行了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同时,被申请人在检查过程中提供了同批次安全帽在2019年4月23日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查检验为符合GB2811-2007标准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不知道该批次安全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情形。
复议申请人在同批次安全帽经不同专业检测中心抽检检测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即认定违法事实,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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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监管局遂进行相关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发现水泥包装袋为普通塑料编织袋。
上诉人宝格商贸公司在向被上诉人裕安区监管局提交的《关于我公司销售水泥的陈述申辩》中亦明确表示“该71吨水泥的包装袋均为普通编织袋”。
宝格商贸公司销售的涉案水泥使用普通塑料编织袋作为水泥包装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74-2010》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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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标准和不合格的关系:涉案管桩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地方标准,怎么罚?
本省对于管桩的要求较高,管桩即便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未必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12的要求。
上能公司向江苏的企业提供的管桩,管桩上既然载明产品标准为“苏G03”,就应当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12的要求,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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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孙某的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被举报单位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蚊香购货渠道正规、票据齐全、产品合格,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其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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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对车用汽油(V)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有明确规定应予执行,92号汽油的研究法辛烷值(RON)不小于92,试验方法为GB/T5487(汽油辛烷值的测定研究法)。
因此,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使用的检测方法为最新的GB/T5487-2015检测方法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应适用GB/T5487-1995并无依据。
即使该企业制作了相关企业标准,该标准也不应低于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的相关指标,其所销售之油品质量也仍应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