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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的电磁灶单元,以下简称“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 W~3500 W。
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待机状态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依据 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能效标识上标注的待机状态功率应为整机待机状态功率。被测产品的每个加热单元的热效率和整机待机状态功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和粘贴。
5.3 标识应粘贴在电磁灶本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