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它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由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台扇、转页扇、壁扇、台地扇、落地扇和吊扇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范围见下表: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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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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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扇、转页扇、壁扇、台地扇、落地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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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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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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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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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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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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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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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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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值[m/(min•W)];
(5)额定输入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效值和额定输入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12021.9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交流电风扇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12021.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能效值和额定输入功率应依据GB 12021.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能效值和额定输入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值额定输入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2021.9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