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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功率(W);
(5)色调;
(6)初始光效(lm/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功率、初始光效、色品容差、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方法依据GB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3.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标注
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T 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能效等级和初始光效应依据 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初始光效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初始光效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
4.4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5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出厂或进口的每一支自镇流荧光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
5.3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的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加施在自镇流荧光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