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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4 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额定热负荷(kW);
(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热效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1641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标注
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能效等级、热效率应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每个燃烧器的热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能效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所有燃烧器中热负荷最大单元的额定热负荷。产品类型的标注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表1的相关表述。
4.4依据国家标准为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
5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纸质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标识应粘贴在家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
5.4出厂或进口的每台家用燃气灶具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