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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压效率(%);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常态气味降低度(%)
(8)油脂分离度(%);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油脂分离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常态气味降低度和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油脂分离度应依据 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应不超出各指标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常态气味降低度和油脂分离度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