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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VOC认证
1. 检验的范围:
对于出口伊朗的货物,根据伊朗ISIRI的规定,原则上都需在出口国实施装船前检验,出口商凭检验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向银行办理结汇,进口商则凭该检验证书正本向进口国海关办理通关、征收关税的手续。
对于被列入 《伊朗政府批准对伊朗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准的目录(2005版)》 (以下简称《目录》)的商品,不管L/C中是否有要求,均需按相关的国际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确认其性能指标与标准的要求相符合,并由检验公司签发品质符合证书(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简称VOC证书),进口商凭此证书才能办理通关手续。
有时,出口商品虽然未列入《目录》中,但海关仍会要求进口商提供VOC证书,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清楚是否需要VOC证书通关。
2. 与客户确认检验标准也很重要:
申请检验前应与客户明确检验项目和要求(如,理化指标、机械性能要求、参数、包装要求等),以避免今后因检验结果与要求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对于需签发VOC证书的,必须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检验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选择了错误的产品标准可能会导致检验失败,从而造成您的货物无法出运或检验公司不能签发证书。
目前,伊朗ISIRI可接受的标准主要有:国际标准(ISO、IEC等)、欧洲标准(EN)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如:英国标准BS、德国标准DIN、美国标准ASME和ANSI、日本标准JIS等)。中国标准(GB)目前尚未被伊朗ISIRI所接受,因此,原则上请不要选择采用中国标准。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美国和日本标准,由于该二国的民用电压是采用110V,因此,家用电器不宜选择美国和日本的标准。
建议在与客户协商和确认检验标准时首选ISO或IEC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目前中国国家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ISO和IEC标准,同时,ISO标准和IEC标准一般都已出版中文版本,较易购得;另一方面,有一些国家的标准较难收集,特别是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标准,往往没有英文版本,生产厂商也就无法提供标准文本,造成检验、检测出现许多不便,甚至造成检验无法进行。
3. 商品检验的要求:
当货物完成生产和包装准备出运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检验机构预约检验日期,对于需签发VOC证书的货物,必须安排在生产厂实施检验、检测。
商品的检验主要有下述几方面的内容:
1) 型号、规格及参数; 2) 外观质量; 3) 理化性能、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等指标的检测(见证检测或取样送检); 4) 数量; 5) 包装; 6) 唛头和标记(包含产地标记等); 7) 品牌; 8) 其他:如,是否有不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及宗教习惯的商品或违禁品等; 9) 对于整柜出运的应进行集装箱监装
4. 申请检验的基本程序:
1) 由伊朗客户向当地的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的单据有:信用证(L/C)(草稿);形式发票(P/I);适用的标准;检验要求;检验地及联系信息
5. 商品的检测:
对于在生产厂进行见证测试的,生产厂应提供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中文版或英文版),供检验员查阅,以便检验员能按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对商品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对商品的检测一般有二种方式:
1) 检验员取样后送国家认可的实验室,由检测实验室出具英文检测报告。该实验室检测费用不含在检验费中,须由出口商/生产商另行承担。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迟于检验日期。
2) 对于有能力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的生产厂,生产厂应提供标准的文本,由检验员根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厂实验室进行现场见证测试,确认符合标准后,由生产厂按规定格式(请参阅《生产商声明格式》和《测试报告格式》)最终完成英文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将作为VOC证书的附件,将一起交进口商通关。
检验员可根据生产厂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哪种检测方式。
6. 出口伊朗商品的特别要求:
1) 染料的要求:出口伊朗的染料中不可含有22种有害的偶氮化合物,染料样品应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参阅 《MAK III A1, A2 有害偶氮化合物一览表》 )
2) 能效指标的要求:对于出口伊朗的家用电器、燃气具、灯具等,须具有能效等级标志,具体请参阅 《要求具有能效等级标志的商品》 。
3) 加热器的特别要求:请参阅 《ISIRI指令通告第1562-30号》 。
4) 其他商品要求:一旦收到有关其他商品的特别要求,我们将立即公布在网上,请注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