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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企业:
为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以及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的实际情况,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的申领
1、我市的科技创新券为企业兑现券。凡是在我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慈溪市级以上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的创客(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科技创新券使用服务范围包括为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但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
2、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分二次申领,先到先得,领完为止。第一批次领用自时间4月10日起,额度250万元;第二批次领用时间自10月10日起,额度另行确定。提前申领无效。
3、企业应根据实际可使用兑现情况领用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年申领额度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用于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合作研发类服务的,企业可申领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金额(合作经费)的30%。同一个项目累计使用创新券兑现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用于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其他服务类的,企业可申领申领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
创客类三年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4、企业每批次申领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领用额度的50%。但企业实际可使用兑现金额已经超过单次申领额度的,可按实申领。
5、上年度申领后,少用或未用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使用兑现情况作如下限制:
(1)上年度申领后使用兑现额度不足30%的企业,其申领额度为可申领额度的50%,并有确定的可使用兑现的依据。申领后未使用兑现的企业,且限于第二批次申领。
(2)上年度申领后使用兑现额度不足70%的企业,提出申领申请时,应有可使用兑现的依据;
6、获得本年度第一批次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创新券使用兑现70%后,方可再次提出申领申请。
7、科技创新券具体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http://www.zjsti.gov.cn)进行。具体流程详见“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8、企业网上提出科技创新券申领申请时,须上传《慈溪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以及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兑现
1、企业及创客应及时提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申请。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截止时间至2018年1月15日。
2、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与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创新载体须事先通过省级或地方载体认定)进行供需对接,并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式二份:
(1)《慈溪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服务合同(与高校研究院所技术研发合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检测机构的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其它服务类合同,上述合同须经合同登记);
(3)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4)企业自付凭证;
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合同成果转化合同必须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产品或技术的检测服务须证明是非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内容必须详细注明服务的内容和名称,与合同名称内容相一致。
3、对已经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同一年内又获宁波或慈溪科技研发与产业化立项的,先行通过科技创新券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4、企业领用创新券后,在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最高申领额的50%。
三、其它
请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加强宣传,抓紧组织发动辖区企业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
企业或创客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后,将书面资料提交慈溪市科技局专利与科技合作科(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13楼),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联系人:陈锋杰,联系电话:63961315;
岑朝晖,联系电话:63961314.
附件:1、《慈溪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慈溪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15日